破产程序的终止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破产宣告前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破产程序也会终止。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后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管理人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发现破产人实施了无效或可撤销行为,追回财产后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也会终结破产程序。
中止破产程序
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可以凭借和解协议去法院进行认定,该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其他终止情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破产程序终止。
建议
及时沟通:债务人与债权人应积极沟通,寻求达成和解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
提供证据:在申请停止或终止破产程序时,应提供充分的财务报表和经营计划,以证明企业有能力恢复经营并偿还债务。
遵守法律程序:破产程序的终止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确保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通过以上步骤和措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效地停止或终止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