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程序违法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情形包括:
法定步骤缺失:
行政行为未遵循或未全部遵循法定程序环节,缺少或省略了某些程序环节。
违反法定时限:
行政行为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增设程序义务:
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了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
程序步骤颠倒:
行政行为虽然经过了所有法定程序环节,但顺序颠倒,如“调查终结”之前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或正式决定作出后才进行集体讨论。
其他程序违法情形:
例如,未召集当事人出庭、未按要求宣告开庭、没有审理证据和事实、没有按规定组织审判、未处理当事人的申诉、未按照规定宣判发布裁定、未按照规定发布判决书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程序违法的判决结果如下:
程序轻微违法:
可以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程序重大且明显违法:
可以判决确认无效。
比轻微违法更显著轻微的程序瑕疵:
可以不认定为程序违法,视同程序合法。
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上述情形,判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