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拟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用土地等方案。
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公告
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签订补偿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实施补偿安置方案,交付土地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并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最终交付土地。
建议在征地过程中,确保所有程序依法合规,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告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