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审的审理程序如下:
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庭前审查
人民法院进行庭前审查,需要审查的内容为一般事项和被告单位的相关情况。
开庭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程序。
补充起诉
在重审过程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可以补充起诉。
判决
人民法院进行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决。
合议庭组成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调解
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
文书送达
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在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按初审案件一样,将变更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告知对方当事人。
通知当事人
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通过以上步骤,案件重审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