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受理阶段
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发出相应的通知书。
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
若未约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发出组庭通知书。
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双方开庭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有权自行和解。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可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阶段
仲裁庭应先行调解,鼓励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裁决书。
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行阶段
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建议当事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积极参与调解,以达成满意的裁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