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免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罢免要求
由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罢免要求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
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在接到罢免要求后一个月内应主持召集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如果村民委员会逾期不召集,可由乡政府召集村民会议。
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委会主任主持;罢免村委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或推选一名委员主持。否则,可由乡政府领导主持。
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村民会议,在乡政府指导下推选产生5-7人的村民罢免委员会主持。
申辩意见
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罢免要求送达被提出罢免的成员,以便其及时提出申辩意见。
申辩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并在村民会议上进行口头申辩。
投票表决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投票表决应当公开进行,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备案
罢免结果需要报板桥办事处和区民政局备案。
这些步骤确保了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和程序进行,以确保罢免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