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二审的改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具体情形如下: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
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审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书面审理:
二审的书面审理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常见改判情形
程序方面:
送达程序不合法。
当事人举示的证据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组织质证即作出认定的。
对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未作审查处理,导致案件事实认定不清的。
人民法院转换诉讼程序,或者临时更换审判组织人员,未告知申请回避的。
认定事实方面:
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或者认定不清。
对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认定不当。
对证据的采信和认定不当,导致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认定错误。
适用法律方面:
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
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撤回上诉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可以撤回上诉,但需提交撤诉状,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决定。法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没有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准许撤诉。
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二审中,改判主要依据新证据、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等情形。二审法院会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判。如果上诉人没有新的证据,改判的难度较大,但仍有可能通过提供新的证据或揭示原判决的错误来改变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