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
重新鉴定
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进行重新鉴定。
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
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选择具有合法资质和信誉的司法鉴定机构,并确保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以便顺利进行鉴定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