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契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对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免除征收契税。以下是免征契税的一些具体情形: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
5.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6. 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共住房。
7.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成交价格未超出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
8.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契税的项目。
免征契税旨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贯彻经济政策,或对需要照顾和扶持的纳税人给予税收优惠。这项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取代了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