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的计税依据

时间:2025-03-09 15:40:33 单机游戏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根据不同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而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

计税依据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

互换价格相等的,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

由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性质改变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具体情形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征管法规定核定。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其他特殊情况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总结: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依据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各种形式的支付价款。对于无偿赠与和互换等情况,则参照市场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此外,对于性质改变的转移,还需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