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时,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