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管辖地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是具体的管辖原则: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定义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定义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若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则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双重管辖原则
若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优先管辖原则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
若劳动者在多个地方工作,形成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则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院诉讼管辖权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确保了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权明确、合理,便于劳动者申请仲裁,并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