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国际法基本主体的有:
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NGOs)通常不被视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虽然它们在国际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它们没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也不直接受国际法约束。
争取独立的民族:
争取独立的民族通常被视为国际法主体,特别是在民族解放运动期间。然而,一旦获得独立,它们通常会成为一个主权国家,从而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
个人:
个人通常不被视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虽然个人在国际法下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不是国际法的直接主体,其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国家或国际组织等实体来行使。
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SARs)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特别是在涉及外交关系和国际法义务时。然而,它们通常被视为国家的一部分,而不是独立的国际法主体。
情绪智力、情绪的易感性、情绪的持续性、情绪的生理唤醒、情绪的激活阀限:
这些概念属于心理学领域,与国际法主体无关。
Trace:
Trace可能是一个错误选项或是一个不相关的选项,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因此不属于国际法主体。
综上所述,不属于国际法基本主体的主要包括非政府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个人、特别行政区以及某些心理学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