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工伤认定依据
工伤认定时,应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
如果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法律文书,则不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案件审理中止
人民法院在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若发现原告或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劳动关系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工伤保险责任主体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以下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
以上要点概述了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为处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