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认定

时间:2025-03-09 06:19:07 单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自动投案

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通过信电方式投案。

罪行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犯罪后逃跑,但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确已准备去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公安机关通知亲友后,亲友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如实供述罪行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需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需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自首的法律后果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特别规定

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但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首认定的主要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的修订和司法解释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如果您需要最新的信息,建议咨询最新的法律资料或官方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