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为确保其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需要定期进行维修和报废处理。以下是灭火器维修与报废的相关依据和要求:
维修条件
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其他符合维修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维修。
维修期限
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满3年维修(首次维修3年,以后每1年维修1次),6年报废。
干粉灭火器:出厂满5年维修(首次维修5年,以后每2年维修1次),10年报废。
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满5年维修(首次维修5年,以后每2年维修1次),10年报废。
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满5年维修(首次维修5年,以后每2年维修1次),12年报废。
报废条件
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水基型灭火器:6年。
干粉灭火器:10年。
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筒体(筒体)被火烧过。
筒体(筒体)有严重变形。
筒体(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筒体(筒体)严重变形的。
筒体(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筒体(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筒体(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维修与报废程序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经维修的灭火器应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维修编号、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灭火器总质量、维修日期、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更换。
建议: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发现灭火器符合维修或报废条件时,应及时进行处理,以免影响使用安全。
维修和报废灭火器时,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和报废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