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如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明显职业受限,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职业种类受限,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仅限于就近的活动,需要明显减轻工作,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各种活动降低,不能胜任原工作,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不能从事复杂工作,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八级伤残: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赔偿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按照当地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方式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乘以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乘以10%。
其他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营养费: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这些标准和计算方法为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