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如下: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此外,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
若需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则需满足以下额外条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不可超期。如果需要继续采取措施,应依法变更或解除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可能会因案件具体情况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