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时间:2025-03-07 21:45:39 单机游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对于新成立的单位,可以提供验资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提供近1年(2021年度或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成立的单位只需提供验资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与采购项目相关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缴费所属时间在2024年1月至本项目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任意3个月的社会保险费缴款书或银行电子缴税(费)凭证,或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的缴款证明。依法免缴的,应提供依法免缴的相关证明文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相关无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新公司按实际情况提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这些条件旨在确保供应商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以保障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