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定义
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法院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例如,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借款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履行偿还义务,那么这个借款人就成为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有失信行为的人。简单地说,是在被执行人的基础上,因为其主观上的失信行为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特殊被执行人。
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主要面临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例如银行账户的存款可能会被法院冻结并划扣用于偿还债务;名下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和动产可能会被查封、扣押、拍卖。其出行等基本生活暂时不会受到限制,但如果涉及特定执行案件,如拖欠抚养费、赡养费等可能会受到部分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除了面临被执行人相同的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外,还会受到一系列信用惩戒。在出行方面,失信被执行人不能乘坐飞机头等舱、高铁一等座等部分高档交通工具;在消费方面,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在金融信贷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会对其收紧信贷政策,很难获得贷款。
性质
被执行人:是指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的人,尚未列入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在此基础上,因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而被列入失信名单的人。
失信被执行人:专指那些欠债不还且国家执法机构无法对其采取有效措施的人,即便债权人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也难以获得还款。其信用记录会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提供给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以便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作为参考。
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并未特别指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
失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和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涉及恶意违约和失信行为,以及因此受到的法律后果和信用惩戒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