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中,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当发包人经催告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享有就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质量合格: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或者经过修复后能达到合格。
工程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类型:
有些工程因其特殊性质,不宜进行折价或拍卖,如学校、医院、图书馆等公益性质的建筑,以及违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等。
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结算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主体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都不享有该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转让问题
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法定优先权,具有专属性:
应仅限与发包人形成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行使,受让人通过债权转让取得的债权仅是普通金钱债权,不能一并从承包人处受让优先受偿权。
从属性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属于从属性权利,且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之间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
结论
综上所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程享有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具有从属性,可以随工程价款债权一并转让。承包人应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且受偿主体仅限于与发包人形成施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