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如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检疫申报单。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生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检疫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详细记录检疫过程、检疫结果、处理措施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3年。
建议:
货主在申报检疫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检疫。
饲养场和养殖户应定期对生猪进行强制免疫,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检疫,确保生猪产品的安全和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