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规程

时间:2025-02-15 18:04:39 主机游戏

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如下: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猪的产地检疫。

检疫范围及对象

检疫范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规定的猪。

检疫对象: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炭疽、猪丹毒。

检疫合格标准

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实行风险分级管理的,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申报材料符合本规程规定。

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临床检查健康。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检疫程序

申报检疫:货主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检疫申报单。

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生猪,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运输的,或者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提供检疫申报单、原始检疫证明和完整进出场记录;原始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供非洲猪瘟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检疫结果处理

检疫合格的生猪,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并报告当地兽医主管部门。

检疫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详细记录检疫过程、检疫结果、处理措施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3年。

建议:

货主在申报检疫时,应确保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顺利通过检疫。

饲养场和养殖户应定期对生猪进行强制免疫,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规程执行检疫,确保生猪产品的安全和公共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