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职业放贷人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5-02-15 11:40:51 主机游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三)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这些规定明确了职业放贷人的定义和法律后果。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行为,将被认定为职业放贷行为,其民间借贷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