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临时牌照的使用规定如下:
使用情形
未销售的机动车;
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新车出口销售的;
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有效期
临时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号牌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
机动车办理登记后,临时行驶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粘贴要求
临时行驶车号牌应粘贴在车内前风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响驾驶人视线的位置;
载客汽车的另一张应粘贴在后风窗玻璃左下角;
没有前风窗玻璃的应随车携带。
申领次数
临时号牌申领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临牌到期后不可继续使用,要及时再次申领。
其他规定
使用临时号牌时,应当遵守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其他规定;
临时号牌一般短时间内使用,等拿到正式车牌之后,临时车牌作废;
在没有取得正式牌照以前,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临时号牌方能上道路行驶;
如临牌过期后依然使用,或者已经收到机动车号牌却继续使用临牌的,都将被依法处罚,包括暂扣车辆、罚款200元、扣12分等。
建议:
新车在未注册登记前,车主应及时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按照规定粘贴。
临时号牌的有效期较短,车主应尽快办理正式牌照,以免影响正常使用车辆。
遵守临时号牌的使用规定,避免因违规使用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