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0日,全国扫黑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志着放高利贷行为正式入罪。根据新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具体而言,该《意见》明确了以下几个关键点:
非法经营罪的定罪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经常性”的定义:
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利率标准:
虽然《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但具体的利率标准并未在《意见》中明确。不过,根据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及后续修正,民间借贷利率为4倍LPR标准,超过4倍LPR利率的属于高利贷。
高利转贷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通过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以高利率转贷他人的行为,一旦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将被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也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放高利贷行为已经被正式纳入刑法,司法机关将依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对高利贷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金融秩序和民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