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费的会计处理主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的规定进行。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开办费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在企业实际发生的当月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期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管理费用——开办费
长期待摊费用
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开办费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待正式开业后,在开业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也可以分期摊销。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银行存款
分期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
贷: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税务处理
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开办费,或者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处理。
如果选择一次性扣除,则开办费在税务上也可以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建议
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和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会计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开办费的会计处理。
详细记录和合理分摊:在筹建期间,务必详细记录每一笔开办费用的发生情况,包括金额、用途、发票等,为后续会计处理提供有力支持。若选择长期待摊费用方式处理,应合理确定摊销年限,确保费用在未来几年内均匀分摊,避免对企业财务状况造成不必要的波动。
通过以上处理方式,企业可以确保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既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又能满足税务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