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费用 通常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但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应当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预先交纳保全费。如果判决最终没有胜诉,该部分保全费用需要申请人自行承担。
具体而言,财产保全的费用收费标准如下: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最多不超过5000元。
尽管有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保全费用的承担进行灵活处理,但总体原则是申请人需要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因此,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做好充分的预算,以应对可能产生的保全费用。如果最终胜诉,可以向法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的保全费用;如果败诉,则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