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
1. 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
2. 适用范围
16号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以下工程建设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 具体规定
3.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16号令明确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包括: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2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16号令还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包括: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 其他相关规定
16号令还提到,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5. 实施时间
16号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建议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相关人员在面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时,应严格按照16号令的规定执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同时,应密切关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补充规定和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