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安排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需要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计算
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 未休年休假天数 × 日工资 × 300%
日工资收入的计算
日工资 = 职工本人月工资 ÷ 21.75
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的方法
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 ÷ 365) ×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工资支付
企业等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这些规定确保了职工在未休年休假期间能够获得应有的工资报酬,保障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用人单位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合理安排职工的年休假,并及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