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地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是 清朝时期对明朝原有行政区域的划分。这一概念主要形成于康熙七年,即1668年,当时陕西省正式分为陕西和甘肃两省,从而形成了十八个省份的格局。这些省份包括:
1. 江苏省
2. 安徽省
3. 福建省
4. 福建省(包括台湾)
5. 广东省(包括海南、香港、九龙、新界)
6. 广西壮族自治区
7. 云南省
8. 贵州省
9. 直隶省(包括北京、天津两市,河北中、南部地区和河南、山东的小部地区)
10. 河南省
11. 山东省
12. 山西省
13. 陕西省
14. 甘肃省(包括宁夏)
15. 湖北省
16. 湖南省
17. 江西省
18. 四川省(包括重庆)
这些省份维持了原有的政治制度,与满族的发源地关外三将军辖区及新疆、内外蒙古、青海、西藏等其它地区不同。汉地十八省的概念,反映了清朝对汉族主要居住区的划分和管理,以及对不同地区的政治、文化和民族格局的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