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2年3月31日通过,并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进行过修正。
主要内容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义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预售合同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广告和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合同无效情形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合同无效。但人民法院对出卖人预售资格的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对其他预售条件的审查主要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权限。
其他规定
新修订的《解释》删除了原第七条对被征收(拆迁)人权利保护的规定,导致对于被征收(拆迁)人权利优先性的认定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困境。
建议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再进行销售,以避免合同无效的风险。同时,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对于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应要求明确写入合同,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据合同条款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