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双方有效的户口簿原件
对于集体户,需要提供盖有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原件。个人单页无详细住址的,需复印首页、索引页一并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如果户口簿为插页式,须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家庭成员页。
当事人住址发生迁移或变化,但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且不需要更换的,地址不一致不影响婚姻登记办理。
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
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如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可以出具在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
三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红底)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一方服役前户籍在本省,因服役迁出且另一方户籍不在本省的,须提供《参军服兵役注销户口证明》。
离婚者应提供的材料
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再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生效司法文书(法院初审民事判决书需出具生效证明或《离婚证明书》)。
丧偶者应提供的材料
先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更改婚姻状况,再提供原结婚证、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火化证明或死亡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
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非必须,但建议进行)。
无犯罪记录证明(非必须,但建议进行)。
婚姻状况声明书(非必须,但可能需要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
建议在登记领证之前,提前与当地民政局联系确认所需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结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