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 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以下是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详细信息: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在征税范围内。
纳税义务人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适用税率税额
采用定额税率,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大城市:1.5元至30元/平方米。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平方米。
小城市:0.9元至18元/平方米。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平方米。
经济落后地区可适当降低税额,但不得低于最低税额标准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税额,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 = 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 × 适用单位税额。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
主要税收优惠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但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不免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税。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免税。
物流企业自用或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减半征收。
学校、医院、幼儿园自用房产土地免税。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税。
这些规定旨在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同时对不同地区和用途的土地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以适应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