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运营商(Virtual Network Operator,简称VNO或MVNO)是指那些 没有自己的无线电频率和基础设施,但通过租用传统电信运营商的通信资源来开展电信业务的新型电信运营商。虚拟运营商在租用基础通信资源后,可以根据自身主营业务优势对通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最终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户服务系统,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
虚拟运营商一般拥有某种或者某几种能力(如技术能力、设备供应能力、市场能力等),在租用基础通信资源之后,根据自身主营业务优势对通信服务进行深度加工,最终以自己的品牌、自建的客户服务系统,向消费者提供通信服务。
虚拟运营商通过代理各个电信运营商和第三方业务提供商的业务能力,为其所属的用户提供无差异的、完整的电信业务服务能力。他们并不拥有自己的基础通信网络设施,如基站、核心网等,而是从传统的基础电信运营商那里批发语音、短信、数据流量等基础通信资源,经过重新设计包装和组合,以自有品牌和套餐的形式销售给消费者。
虚拟运营商是经过工信部批准,获得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批文或正式牌照的企业,拥有合法合规的运营资质,与非法的虚拟网络电话等有着本质区别。虚拟运营商通过与基础电信运营商合作,租用其网络资源、卡号资源等专注于业务创新和服务优化,满足细分市场需求。
建议:虚拟运营商提供的服务通常包括移动通信、短信、数据流量等,并且可以根据不同用户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和套餐。用户选择虚拟运营商时,应注意其是否拥有合法合规的运营资质,以及提供的通信服务的质量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