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规则旨在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适用范围
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上市申请与审核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的,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的,应当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本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证券发行申请进行审核,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认为本次交易不符合重组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审核的决定。
退市制度
新规则对市值退市情形和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期限的计算和适用。
其他规定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深交所市场的透明、公正和高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建议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仔细阅读并遵守这些规则,以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