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居住及户口年限
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7周岁以下的儿童、未婚现役军人等,可能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收入和财产
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
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住房交易行为的限制
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其他条件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男性28岁或女性25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单身人士,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建议:
在申请经济适用房前,建议详细咨询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了解最新的申请政策和所需材料。
准备充分的证明材料,如户口本、收入证明、住房证明等,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