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

时间:2025-02-13 03:40:20 主机游戏

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8年某刑初字第0290号):

被告人王某某在2000年8月至2006年7月期间,以开孵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责令退赔相关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杨某某在2012年至2017年5月18日期间,向本村及周边群众吸收存款,并出具“储蓄存款凭单”或“存款凭单”,承诺按银行利率给付利息。杨某某将所吸收的存款投入担保公司进行牟利,后因资金不能及时收回,导致无法向存款群众支付存款本息。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返还各存款人。

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隋某某在赵某注册并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德兴业(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客户经理期间,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通过散发传单、流动广告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资金交于赵某投资、使用。隋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XX财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XX财富”是一家没有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服务公司,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宣传高息理财产品,吸引大量投资者。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达数十亿元,涉及受害者上万人。主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多名从犯依据参与程度,分别获刑三年至七年不等,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王某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王某1成立了秦皇岛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秦皇岛某矿业有限公司,以开发矿山为借口,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非法吸收800多人存款人民币14310.6万元,案发时仍有2990.22万元未能归还。王某1等五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诉至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

这些案例表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犯罪。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并处以相应的罚金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