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简称“843号文”),以下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项目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个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总投资额的30%且在30,00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