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和寒冷地区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主要依据《 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进行制定。具体要求如下:
新建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 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不同气候区的平均节能率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严寒和寒冷地区: 公共建筑平均节能率应为72%。 除严寒和寒冷地区外的其他气候区
此外,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₂/(㎡·a)以上。
这些标准旨在通过提高建筑的节能性能,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从而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实现更高效和可持续的建筑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