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九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三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三条: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
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扫除文盲条例》第六条: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框架,旨在促进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普及和使用,保障公民的语言文字权利,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