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范围
本标准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二级保密资格审查认定的依据。
实施原则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依法管理。
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促进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整合。
具体标准
保密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提出明确落实要求。
保密组织机构:
单位应成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单位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
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应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人员要求: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
场所要求:
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备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安全要求:
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项目总分值设定为500分(不含重点检查项),达到450分(含)以上为符合标准,以下为不符合标准。
评分标准共设立6个基本项,达不到基本项规定的,中止审查或者复查。
第38、52.119—129项为重点检查项。
被审查单位没有的项目不扣分,分值计入单位总得分。
以上标准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在申请二级保密资格时需要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