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保监会于2017年6月28日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该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共十八条。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目的和依据
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适用范围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
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可回溯管理内容
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电话销售业务应全程录音并备份存档。
互联网保险业务依照中国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
需要现场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
录制内容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告知投保人所购买产品为保险产品及相关信息。
投保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说明告知内容作出明确肯定答复。
投保人签署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相关文件。
质检和保存
保险公司应建立视听资料质检体系,对成交件视听资料按不低于30%的比例在犹豫期内全程质检,其中符合特定情况的保险业务视听资料应实现100%质检。
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
个人信息保护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内容、电子数据严格保密。
内部控制和监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应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该办法通过明确销售行为可回溯的要求和流程,旨在提高保险销售行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