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遇到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1条的规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开启灯光:
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以增强车辆的可视性。
降低车速:
根据能见度具体情况适当减速,能见度小于2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能见度小于50米时,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保持安全车距:
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能见度小于200米时,保持100米以上距离;能见度小于100米时,保持50米以上距离。
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在能见度极低的情况下,应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请在遇到低能见度情况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