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的 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产生程序如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提名候选人,并提交推荐表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审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提名人选进行审查和评议,经过审查通过的候选人进入公示环节。
3. 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监察调查、实施处分和预防工作。
此外,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委员则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并且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综上所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委员是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并且其产生过程包括代表提名、审查通过和最终选举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