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中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设立的教师工作岗位。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转发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分别制定了高等学校、中学、小学、中等专业学校等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高等学校
教授
副教授
讲师
助教
中学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三级教师
小学
高级教师
一级教师
二级教师
三级教师
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高级讲师
讲师
助理讲师
教员
各职务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限额,上岗人员可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经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认定任职资格后,由行政领导根据岗位设置和限额实行限期聘任(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