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国防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提出建议权
公民有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法等提出建议。这是公民依照宪法享有的对国家事务建议权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具体体现。
制止和检举权
公民有权制止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并有权检举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国防安全的行为,公民可以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制止其发生和发展,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揭发。
获得补偿权
在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过程中,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公民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请求政府或军事机关予以补偿。这种补偿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褒扬抚恤
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的家属由政府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并对其无工作的父母、配偶和未成年的子女发给定期抚恤。
优待
对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及其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和退出现役的军人,从生产、生活和社会福利诸方面给予照顾和优待。
安置
国家妥善组织和安排退出现役的军人,伤、病、残军人和离休退休军人的生产、生活和休息。
尊重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这些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了公民在国防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旨在保障公民在国防建设中的参与权和受益权,同时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