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时间:2025-02-15 18:20:57 网络游戏

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如果 及时退还或者上交,通常不被认定为受贿。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客观收受但无受贿故意:

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收受了他人财物,或者财物已经由其占有,但没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例如,财物是请托人丢下后未能追赶或当时不知道财物的存在,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表明没有受贿的故意。

明确拒绝但财物被强行留下:

当事人明确拒绝请托人的财物,但请托人强行留下,当事人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

内心拒绝但当场拒绝不合适:

请托人给付财物时,当事人内心拒绝,但基于某些原因当场拒绝不合适,事后及时退还或上交。

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财物:

请托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财物送给当事人,如交给当事人亲属或银行转账,当事人事后知道并及时退还或上交。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自身或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上交,这种行为 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此外,党员干部在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也不构成违纪或受贿。

综上所述,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可以免除受贿的刑事责任,但前提是行为人无受贿故意,并且财物是在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情况下被收受的。如果存在受贿故意,即使事后退还或上交,仍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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