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标准如下:
适用主体和优惠内容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外的其他行业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可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则自2023年1月1日起,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活动范围
适用范围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等。
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
包括人员人工费用(如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直接投入费用(如材料、燃料、动力费用,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等),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委托、合作、集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与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特定企业类型
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特定企业类型,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小型微利企业:在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这些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降低税负,增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