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在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它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和政策方针,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以下是《共同纲领》的主要内容:
序言:
序言中明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一致同意以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的政治基础。
总纲:
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为国家最高政权机关。
政权机关:
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宣布取消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军事制度:
在军事上,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建立的统一的军队。
经济政策:
在经济上,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根本方针。
文化教育政策:
在文化教育上,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建设人才为主要任务。
民族政策:
在民族政策上,实行团结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外交政策:
在外交上,坚持独立、自主和领土主权的完整,拥护国际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原则。
《共同纲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民的代表共同制定的建国纲领,是全国人民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的奋斗目标和统一行动的政治基础,在我国正式颁布宪法以前起过临时宪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