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长清在担任江西省副省长期间,因贪腐行为得罪了以下几类人:
法律:
胡长清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贿赂、索贿,并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最终被判处死刑。
公众:
他的贪腐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激起了社会的强烈愤慨和不满。
党纪国法:
胡长清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被中纪委、中组部调查并最终被逮捕,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死刑的职务最高的领导干部。
官场“潜规则”:
有观点认为,胡长清破坏了官场的“潜规则”,即收钱不办事,因此得罪了很多人。
情妇及家人:
胡长清包养情妇,为其购置房产、调动工作,这些行为也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和愤怒。
综上所述,胡长清因贪腐行为得罪了法律、公众、党纪国法、官场“潜规则”以及他的情妇和家人。